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渝巴檢刑不訴〔2020〕Z103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38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巫溪縣**鎮(zhèn)**村**組**號,住重慶市巴南區(qū)**街道**小區(qū)**棟**單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到重慶市巴南區(qū)魚洞街道**樓盤銷售中心鎖門時,趁無人之機,將該銷售中心主管蔣某某放置在辦公室工位桌抽屜里面的一部價值4488元的全新手機盜走,后藏匿在隔壁保潔休息室的柜子頂部,并刪除該時段的監(jiān)控視頻。
2020年8月26日17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得知蔣某某到派出所報警后,自行將盜竊手機還回原處。當日21時許,民警將王某某抓獲歸案,并在蔣某某工位桌抽屜里搜查出涉案手機,后于2020年9月3日發(fā)還被害單位。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手機照片等物證照片;
2戶籍信息、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采購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委托書、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到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蔣某某的證言;
4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現場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具有如實供述、系初犯、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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