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赤檢刑不訴〔2020〕107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11990********,漢族,初中肄業(yè),裝修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赤水市**鎮(zhèn)**村**組**號,現住貴州省赤水市**鎮(zhèn)**村**組**號,無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5時許,代某某伙同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駕車竄至赤水市葫市鎮(zhèn)天島湖,通過翻窗進入**組團**幢**室,將4個鋁合金陽臺護欄拆解后盜走,銷贓后獲贓款440.00元。
2019年12月1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代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13日,經赤水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鋁合金護欄價值人民幣1,400.00元。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代某某賠償被害人袁某某損失4000元,取得其諒解。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赤水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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