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蘇園檢一部刑不訴〔2020〕207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22826199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甘肅省寧縣**鎮(zhèn)**村**組**號。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至蘇州工業(yè)園區(qū)**街道**路**號的**網咖內伺機竊取財物。次日6時許,王某某在該網咖60號機位的電腦桌上竊走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藍色OPPO FindX手機1部。
經鑒定,被竊手機價值人民幣2250元。
歸案后,王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追繳了贓物手機并發(fā)還給被害人;2020年8月27日王某某在值班律師的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被竊手機(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等;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價格認定報告;
6.?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公安分局制作的扣押筆錄等筆錄。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本案犯罪情節(jié)輕微;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江蘇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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