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煙芝檢一部刑不訴〔2020〕74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2202821976********,初中文化,群眾,個體經營者,出生地、戶籍地均為吉林省樺甸市**鄉(xiāng)**村多種經營廠社,現(xiàn)住煙臺市芝罘區(qū)*****辦事處山海陽**號。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煙臺市芝罘區(qū)**街**路西側,用電動三輪車將劉某某停放在路邊的一輛艾普仕牌電動自行車,拉到自己居住的芝罘區(qū)山海陽**小區(qū)**樓下,留作自用。經煙臺市芝罘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160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案發(fā)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退賠,與失主達成諒解協(xié)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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