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灌檢一部刑不訴〔2020〕114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3196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鎮(zhèn)**村**莊**號。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使用盜用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份,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灌南縣、響水縣、鹽城市、灌云縣境內,使用撿來的孫某某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3207051972********,檔案編號:32070001****,處理其名下車輛號為蘇G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累計達13次。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用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孫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灌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公安機關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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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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