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富檢公訴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251968********,漢族,文盲,農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人,住富源縣**鎮(zhèn)**村委**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富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富源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現(xiàn)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第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并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5日補查重報,后本院第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富源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7月21日,富源縣**鎮(zhèn)**村委會**村村民小組在本村活動場所組織村民開群眾會商議修建垃圾池,集體決議由150戶村民每戶出資50元修建三個垃圾池。2017年7月28日,三個垃圾池建完并投入使用。王某某、孫某某認為修建在**處的垃圾池在他們家祖墳前,影響風水,二人商量要把建蓋好的垃圾池撬了。2017年8月5日8時許,孫某某看見有村民在該垃圾池內丟垃圾,遂拿小鐵錘將垃圾池周圍的墻面砸毀。2017年的一天14時許,孫某某邀約陳某某對該垃圾池進行損毀,陳某某到場,但未動手,孫某某拿小鐵錘將垃圾池周圍墻面砸毀。2018年6月13日16時許,孫某某、王某某二人將該垃圾池的水泥地板撬毀。2018年8月14日,經鑒定,該垃圾池價值3090元人民幣,其中被毀壞的垃圾池地板底部以上損失價值為1080元人民幣。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后,本院認為富源縣公安局認定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富源縣公安局如認為我院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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