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龍檢一部刑不訴〔2021〕Z1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臺商投資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506211947********,漢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漳州臺商投資區(qū)**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臺商投資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0時許,漳州臺商投資區(qū)**大隊聯(lián)合龍海市**站等工作人員到漳州臺商投資區(qū)**鎮(zhèn)**村**號**區(qū)家禽養(yǎng)殖場拆除工作時,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推電動車去撞擊及持泥土、石頭砸執(zhí)法人員,后又用手毆打執(zhí)法人員孫某某,阻礙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漳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龍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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