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鄭管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8281989********,漢族,大專畢業(yè),預備黨員,系中建八局第一建設有限公司中原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住鄭州市金水區(qū)**路**苑**號樓**單元**室(戶籍在山東省金鄉(xiāng)縣**鎮(zhèn)**村**街**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4月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同年4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時17分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APW***的黑色大眾牌小型轎車,從民航路英協路出發(fā)沿民航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中州大道,沿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中州大道一層主干道由北向南行駛至中州大道航海路橋南下橋口處時,被鄭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王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08.42mg/100ml。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到案經過;
(2)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
(3)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
(4)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四大隊過車信息查詢;
(5)查詢被不起訴人身份及前科情況;
(6)年齡證明;
2.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供述;
3.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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