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滄縣院公訴刑不訴〔2020〕40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21198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住滄縣**鄉(xiāng)**大隊。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醉酒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在滄縣**鄉(xiāng)**村路段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王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90.73mg/100ml。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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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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