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正檢刑不訴〔2020〕81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41981********,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住正安縣鳳儀街道辦事處鳳山社區(qū)新民街**小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正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值班律師李遠波,貴州**律師事務(wù)所。
本案由正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貴C9****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道真縣三江鎮(zhèn)群樂村出發(fā)往正安縣城方向行駛,當日21時許,行駛至正安縣城桐都路100米處(信用社路段)時,被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為82mg/100mL,經(jīng)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5.36cm/mL。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酒精含量剛達立案標準,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無從重處罰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3日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