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淅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群眾,住淅川縣香花鎮(zhè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4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3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豫******小型轎車帶著其妻子從淅川縣香花鎮(zhèn)家中出發(fā)去村醫(yī)家抓藥,返程行駛至香花鎮(zhèn)**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王某某血液中檢出的乙醇含量為99.0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王某甲的證言;3.鑒定意見;4.到案經過、駕駛證、車輛信息查詢、戶籍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對上述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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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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