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淶檢公訴刑不訴〔2020〕89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01979********,漢族,??飘厴I(yè),共產黨員,工作單位淶源縣**局,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淶源縣**鎮(zhèn)**村**號,現住址淶源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淶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飯店吃完飯喝酒之后駕駛車牌號為冀F*****的白色奧德賽普通小型客車回東龍虎村,行駛到村口疫情檢查站時,王某某和村口登記的工作人員寧某某發(fā)生了肢體沖突,后寧某某報警,淶源縣公安局交警隊民警武志峰、劉宏喜出警后,現場對駕駛人王某某進行呼氣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71mg/100ml,后對其進行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9.4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其他實際損害后果,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
2020年9月29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