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阜檢二部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4196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射陽縣**鎮(zhèn)**居委會**組**號,住射陽縣**職工公寓。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次日由阜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09年6月26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寧支行申領一張卡號為6222350********的信用卡。2016年8月23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間,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經營虧損,無資金來源,在明知不能還款的情況下,惡意透支該信用卡本金合計78043.63元。經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寧支行采取多種方式催收,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通過改變聯(lián)系方式、變更住址等方式逃避還款。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丈夫顏某某與中國工商銀行阜寧縣支行達成分期還款協(xié)議。截至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已將透支本金78043.63元清償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阜寧縣公安局提取的戶籍證明、銀行流水、催收記錄、存款憑證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姜某某、陳某某、顏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其具有坦白、已還清信用卡透支本金、自愿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鹽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阜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阜寧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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