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鄂松檢一部刑不訴〔2021〕1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21976********,漢族,高中文化,務農。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1月2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執(zhí)行。
辯護人鎮(zhèn)高才,湖北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駕駛其鄂D****3號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從本市**鎮(zhèn)出發(fā),沿臺小線由東向西行駛,前往本市**鎮(zhèn)裝運貨物。當日12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駕車行至本市**鎮(zhèn)**村**組路段處時,與行人梅某甲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梅某甲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同年12月20日死亡。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當即撥打110、120,并在現場等候處理。
經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梅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肋骨多發(fā)骨折并繼發(fā)肺部感染形成呼吸衰竭引起嚴重呼吸功能障礙死亡。
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梅某甲無責任。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梅某乙、梅某丙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積極賠償被害方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33856.46元,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診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判決書、刑事和解協(xié)議、刑事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近親屬梅某乙的陳述;4.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6.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且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積極賠償被害方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七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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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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