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云檢刑不訴〔2020〕524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0485****,漢族,本科文化,臺灣居民,現住貴陽市云巖區(qū)**路**花園**棟**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4日由貴陽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5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貴陽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貴陽市檢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向我院交辦。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未在中國境內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9.7mg/100ml)駕駛貴A****3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貴陽市云巖區(qū)大營路龍家牛肉粉路段時,與行人劉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貴A****3號小型越野客車受損,行人劉某某當場死亡,經鑒定系顱腦損傷及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巖區(qū)分局認定,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其諒解。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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