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臺黃檢第二刑不訴〔2020〕1159號
被不起訴人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6221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群眾,原黃巖區(qū)**鄉(xiāng)**村村務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住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州市黃巖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牟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長潭水庫入庫溪流生態(tài)濕地建設工程涉及**鄉(xiāng)的征地工作開始實施。**鄉(xiāng)與涉及單位**村集體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撥付土地征用款。**村集體再與被征地村民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根據各村民被征用土地面積支付土地征用款。
被不起訴人牟某甲擔任**村村務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鄉(xiāng)**村**自然村被征用土地面積的丈量、確權。2019年7月,牟某甲帶領婁某甲、許某某、王某甲等三人丈量征地區(qū)塊土地面積時,指使婁等三人將其家南面魚塘面積丈量后登記在其名下,將本屬于村集體使用的997平方米魚塘記錄為其本人承包使用。嗣后,**村未向村民公示,未經村主職干部簽字、村監(jiān)會蓋章發(fā)放了土地征用款。牟某甲分配到土地征用款82352元。
2019年9月25日,區(qū)委巡察組根據群眾舉報向**鄉(xiāng)**村村干部了解土地征用款的發(fā)放情況,次日,牟某甲主動到巡察組交代了巡察組未掌握的其侵占村集體資產的事實。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訴人牟某甲將非法所得的贓款82352元存入村集體賬戶予以退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證明、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行政村規(guī)模調整和村改社區(qū)方案的批復?》、中共臺州市黃巖區(qū)**鄉(xiāng)委員會《關于成立**村等村務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中共臺州市黃巖區(qū)**鄉(xiāng)委員會《中共臺州市黃巖區(qū)**鄉(xiāng)委員會關于何某某等同志任免的通知》、悔過書、違法事實材料、土地征用協議書、現場丈量記錄本復印件、涉案魚塘所在土地位置影印圖像、發(fā)放清單復印件、記賬憑證、臺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收據、入賬通知書、臺州市黃巖區(qū)**鄉(xiāng)**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分戶明細對賬單、發(fā)放清單、農村商業(yè)銀行存款分戶明細、現金繳存單;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婁某甲、婁某乙、許某某、王某甲、牟某乙、趙某某等人的證言、到案情況說明、到案經過、調查經過、情況說明、關于**村**自然村長潭水庫**溪與**溪人庫溪流生態(tài)濕地建設工程政策處理的情況說明、**鄉(xiāng)38米線以下租地情況說明?;
3.被不起訴人牟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牟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牟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職務侵占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第一,牟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第二,牟某甲犯罪數額較小且已退賠全部贓款;第三,黃巖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書面認可對牟某甲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第四,上垟鄉(xiāng)領導、絕大多數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建議對牟某甲從輕處理,可以不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牟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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