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民檢一部刑不訴〔2020〕45號?
被不起訴人牛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421199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民權縣**街道辦事處**路西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牛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探親屬、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07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牛某駕駛豫N*****小型普通客車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與**路交叉口西側**公司門口時,與被害人郭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郭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經(jīng)民權縣交警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牛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牛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牛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120急救電話,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不起訴人牛某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牛某的近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jīng)檢委會研究決定對牛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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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印章)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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