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合陽檢刑不訴〔2021〕2號
被不起訴人燕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105261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陜西省渭南市**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合陽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時許,被不起訴人燕某駕駛陜E*****號小型轎車(出租車,乘坐人雷某某、武某某)沿108國道**段由南向北行駛至**縣**鎮(zhèn)***路口時,與雷某甲駕駛無牌“奔馬”牌三輪低速載貨車由西向北左轉變道進入108國道后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雷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燕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雷某甲負事故次要責任,乘坐人雷某某、武某某無責任。經鑒定,雷某甲的死亡原因系強大鈍性外力(如:車輛碰撞等)作用于頭、面部,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燕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諒解。
本院認為,燕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坦白、初犯、達成刑事和解并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燕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合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合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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