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貢檢一部刑不訴〔2020〕10號
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綽號巴三,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031996********,漢族,初中肄業(yè),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為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不起訴人熊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自貢市公安局貢井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自貢市公安局貢井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自貢市公安局貢井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熊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劉某某(15歲)和梁某甲(14歲)因不滿被害人李某某發(fā)快手視頻以及李某某加二人女朋友的QQ,隨即找到被不起訴人熊某某,讓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將李某某約出來教訓李某某。2019年11月11日17時許,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和梁某甲約好與李某某晚上見面后,便告知劉某某,隨即劉某某邀約梁某乙(另案處理)。被不起訴人熊某某、梁某甲、劉某某和梁某乙一起商量當晚如何收拾李某某。當晚20時許,被不起訴人熊某某、梁某乙、劉某某、梁某甲在自貢市貢井區(qū)艾葉鎮(zhèn)六房村村委會與被害人李某某碰面后,將李某某帶至貢井區(qū)建設(shè)鎮(zhèn)大田村一村道內(nèi),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劉某某、梁某甲對李某某進行毆打,并要求李某某吃生蘿卜和菜葉。期間,劉某某讓李某某拿出身上的30元錢給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用于購買香煙和水。隨后,被不起訴人熊某某、梁某乙、劉某某、梁某甲將李某某帶至貢井途中,當行至艾葉鎮(zhèn)韭菜咀路段時,李某某趁機逃跑并藏匿在路邊草叢中,后被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劉某某隨即對李某某進行毆打。隨后,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劉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四人將李某某帶至貢井區(qū)長征大橋橋下,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等四人繼續(xù)對李某某實施毆打,并以讓李某某將衣物脫光后在河中行走等方式侮辱李某某。期間,被不起訴人熊某某使用一把折疊刀在李某某肚子上劃來劃去,對李某某進行威脅、恐嚇。2019年11月12日3時許,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等四人讓李某某回家。
2019年12月3日,經(jīng)自貢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20年1月17日被害人李某某與被不起訴人熊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自愿賠償李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一萬元,后經(jīng)協(xié)商賠償人民幣83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物證:匕首兩把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戶籍證明、線索來源及抓獲說明、諒解書等;
3、證人劉某某、梁某甲、王某某、繆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5、同案犯梁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6、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7、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熊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熊某某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上,被不起訴人熊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自貢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自貢市貢井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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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貢井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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