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焦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22196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揚州高郵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高郵市**路**村**幢**室)。被不起訴人焦某某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揚州市公安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焦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13日補查重報。
揚州市公安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21日之間,被告人焦某某在明知自稱系洋河藍色經(jīng)典酒廠的銷售經(jīng)理的林峰(音)向其推銷的洋河夢系列白酒為假酒的情況下,仍先后4次向林以明顯低于市場批發(fā)價(洋河天之藍每瓶180元、洋河夢3每瓶300元、洋河夢6每瓶400元)的價格共購得天之藍120瓶(20箱)、洋河夢3酒40瓶(10箱)、洋河夢6酒220瓶(55箱)。后以洋河天之藍每瓶220元、洋河夢3每瓶320元、洋河夢6每瓶430元向徐某某、韋某某銷售。2018年10月21日18時許,韋某某在購得上述酒后在揚州迎賓館為其兒子辦理婚宴使用該酒時被查獲,并當場扣押了其中部分洋河夢6酒和洋河天之藍酒。后經(jīng)鑒定,扣押的相關(guān)白酒系假冒洋河公司產(chǎn)品,侵犯了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涉案金額達80000余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揚州市公安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目前在案證據(jù)不能完全證明被不起訴人焦某某具有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焦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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