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聞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聞檢刑刑不訴〔2020〕112號
被不起訴人溫某某,男,1970年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7291970030*1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運城市聞某某,住山西省運城市聞某某**鄉(xiāng)**村5組269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聞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偵查機關認為:自2011年后半年開始,行**與**鄉(xiāng)**村村民李某娟、史某娟等人達成口頭協議,承包**村陡坡溝地塊約40畝土地。行**為創(chuàng)收將承包的土地推平,并在該土地上建破石廠,安裝破石機、地磅等設備,接著用碎石覆蓋于平整后的土層表面,在場地里堆放石頭原料及成品料,造成土地大面積毀壞無法種植。2015年后半年因破石廠經濟效益不好,行**將破石廠口頭協商轉讓給溫某某,溫某某繼續(xù)經營破石廠,在場地堆放石料,造成土地毀壞無法種植。2016年溫某某將破石廠關閉,2018年溫某某又在臨近地塊承包了20畝左右的土地,取土平整被毀壞的土地,種植林木及小麥。2019年8月29日,聞某某公安局委托運城市誠惠房地產評估規(guī)劃有限公司對行**、溫某某在**村陡坡溝地塊所占地土地進行了土地勘測定界。二人對勘測定界結果均無異議。
經本院要求補查補證,聞某某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地質測繪院對涉案土地進行損毀程度勘定,結果為:未改變耕地屬性,損毀程度為輕微損毀。
本院認為,溫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溫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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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聞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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