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江檢訴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7021975,廣東省,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加州紅夜總會經(jīng)理,戶籍地陽江市江城區(qū)路號,住陽江市江城區(qū)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某某。
本案由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涉嫌妨害作證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2004年任陽江市江城區(qū)加州紅夜總會經(jīng)理,明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等人在其工作的夜總會現(xiàn)場實施故意傷害致死行為,因擔心加州紅夜總會生意遭受影響,在公安機關未到達現(xiàn)場前,指使夜總會服務員清理夜總會大廳舞池的斗毆現(xiàn)場及一樓與二樓之間樓梯平臺的楊某某偉被傷害致死的中心現(xiàn)場。同時因害怕如實反映案發(fā)情況會遭受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一方的報復,在公安機關多次取證的情況下,刻意隱瞞以余某某為首的犯罪嫌疑人參與作案的重要情節(jié);利用員工管理者身份,指使酒店的工作人員在公安機關取證時隱瞞余某某一方參與犯罪的事實,故意作虛假的證言,致使公安機關未能及時偵破該案。
本院認為,林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的妨害作證行為,但因該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某某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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