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內(nèi)檢一部刑不訴〔2019〕60號
被不起訴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6XXXXXXXXX縣湍東鎮(zhèn)龍頭被溝4號,因涉嫌偽證罪,于2019年4月7日被XX?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XX?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XX?涉嫌偽證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延長審查起訴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XX?因瑣事與XX?發(fā)生爭吵,互相辱罵后,被告人XX?用石頭將XX?頭部砸傷,經(jīng)XX?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XX?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被不起訴人XX?在場沒有看到XX?拿東西將XX?砸傷,符合當時的天氣客觀情況和相距距離角度。故此,被不起訴人XX?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構不成偽證罪。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XX?的上述行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XX?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XX?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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