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檢刑不訴〔2020〕53號
被不起訴人鞏某某,綽號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021986********,漢族,初中文化,阜陽市**建筑有限公司員工,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鎮(zhèn)**村**莊**號。2006年12月12日因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搶劫罪被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元;2016年5月18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四個月緩刑三年。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次日被該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某某,安徽勇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鞏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因需要補充證據(jù)分別于2020年1月2日、3月1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同年2月1日、4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三次。
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移送起訴認定,2018年11月1日14時許,在阜陽市潁東區(qū)口孜鎮(zhèn)到饒海村**路口,蘇某某雇傭因被害人袁某某清理地里的磚渣(系唐某某等人所在的阜陽**建筑有限公司所墊)準備回土種莊稼,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曹某某、楊某某、高某某、谷某某、鞏某某遂共同毆打被害人袁某某,致使被害人左手小指遠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其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后被害人沈某某來到現(xiàn)場,因懷疑沈某某故意找袁某某滋事,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曹某某、楊某某、高某某、谷某某、鞏某某又共同毆打了被害人沈某某,致使被害人鼻部出血,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其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本院審查認定2018年11月1日14時許,在阜陽市潁東區(qū)口孜鎮(zhèn)到饒海村**路口,被不起訴人鞏某某沒有糾集他人,沒有參與毆打袁某某,僅在伙同他人毆打沈某某的過程中有拉拽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較小。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情況查詢表、諒解書、到案經過、通話記錄、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證人馬某某、蘇某某、沈某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袁某某、沈某某的陳述;被不起訴人唐某某、曹某某、楊某某、高某某、谷某某、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偵查人員依法制作的勘驗、辨認、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法臨)鑒字〔2018〕414號、41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偵查人員依法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及微信聊天記錄。
本院認為,鞏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鞏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阜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