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圖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遼鐵昌檢一部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12241968********,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遼寧***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戶籍所在地**市*區(qū)*街*甲*號,住**市**縣*鎮(zhèn)*小區(qū)。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昌圖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昌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宋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8月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9月1日補查重報。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安排他人注冊成立了遼寧***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月其在*集團無任何股份、無任何董事會職務的情況下,召開集團黨委會,以黨委書記的身份決定將*集團*****元可支配資金,價值*****元的庫存商品、包裝物轉移到義利公司,同時領受了同等債務。造成**集團無法正常經(jīng)營,經(jīng)濟損失嚴重。
被不起訴人宋某某強行化轉債權債務,違背財務記賬規(guī)則,違反財務管理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債權債務關系應當依法予以更正調(diào)回,并賠償相關當事人的經(jīng)濟損失。被不起訴人宋某某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無法確定非法占有的數(shù)額,應當用民事法律關系調(diào)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宋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鐵嶺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昌圖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昌圖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