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宣檢二部刑不訴〔2020〕87號
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24197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鎮(zhèn)**村委**村**號。1992年11月18日因搶劫被宣威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現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宣威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值班律師:呂濤,云南銘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經審查,于2020年8月24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18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我院。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1時許,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宣威市**街道**路小區(qū)家中喝酒時,因其聽到小區(qū)內何某某的車輛(云******)按喇叭,其感覺煩躁,遂從家中找出一把扳手,將何某某的車輛前后擋風玻璃及車窗玻璃砸碎。經認定,被損壞車輛車玻璃價值5170元,經鑒定:劉某某患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病性障礙,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但經鑒定劉某某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曲靖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宣威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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