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湘桃檢刑刑不訴〔2020〕37號
被不起訴人沙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4261952********,漢族,小學文化,職業(yè)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住桃源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桃源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桃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桃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個月,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3日補查重報。
桃源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11月9日傍晚,被不起訴人沙某某與朋友在桃源縣**鎮(zhèn)某餐館共同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行駛至省道306線桃源縣**鎮(zhèn)**村路段時,18時50分許,與相對方向駛來的由王豹駕駛的車牌為湘**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沙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某當即被人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接著,民警前往常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調(diào)查取證,由醫(yī)務人員提取沙某某的血樣,經(jīng)常德市廣德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沙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7.9mg/100ml,系醉酒駕駛。2019年11月10日,桃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豹負事故主要責任,沙某某負次要責任。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桃源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沙某某是否達到醉酒的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沙某某不起訴。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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