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桐檢一部刑不訴〔2020〕598號?
被不起訴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4831992********,漢族,專科畢業(yè),工作單位浙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街道**路**苑**幢**單元**室。因本案,2020年3月5日被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桐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被不起訴人沈某某以微信名“**”的名義與被告人張某某商定以400元的價格向其購買長度5公分左右的赫曼龜一只并以微信轉帳的方式支付價款,被不起訴人沈某某收到該龜后放在家中飼養(yǎng)。2020年3月4日,公安機關將沈某某抓獲后帶公安人員在**鎮(zhèn)**路**號**室其住處起獲該陸龜。經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陸龜系赫爾曼陸龜,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公約)附錄II的野生動物。?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沈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因其如實供述,系初犯,涉案野生動物已由國家野生動物救護中心收養(yǎng),自愿認罪認罰。綜合全案事實,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沈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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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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