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濱檢一部刑不訴〔2020〕145號
被不起訴人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6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qū)**鎮(zhèn)**村**號,住址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區(qū)**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同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沈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0月9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6月25日11時52分,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中塘派出所接高某某報警稱:有人冒充公司老板與自己進行QQ聊天,并以退款為由讓自己向一賬號退款人民幣25萬元。高某某提供對方卡號為:621700720********,開戶人:陳某某。后經民警調取陳某某建設銀行交易明細發(fā)現(xiàn),其在案發(fā)當日將轉入的25萬元人民幣轉入岳某某賬戶,岳某某又將其中的53400元轉入沈某某的賬戶。經民警調取沈某某卡號為621661210********的中國銀行賬戶發(fā)現(xiàn),2019年6月25日有人在中國銀行珠海蓮花支行進行取款,后民警調取銀行視頻監(jiān)控并使用人臉識別系統(tǒng)進行比對,及調取銀行柜臺憑證簽字確定為沈某某本人取款53400元。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訴人沈某某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中塘派出所抓獲。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沈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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