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川成錦檢刑不訴〔2020〕8號
被不起訴人汪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701198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區(qū)**街**號附**號,現(xiàn)住成都市錦江區(qū)**路**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汪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時許,被不起訴人汪某某與朋友在成都市成華區(qū)東郊記憶一酒吧喝酒。次日1時許,汪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紅色馬自達牌小型汽車從該處出發(fā),沿二環(huán)路東四段由萬年場路口向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駛。2020年7月15日1時55分,當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qū)二環(huán)路東四段36號門前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抽血檢驗,其血樣乙醇濃度為124.5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本院認為,汪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沒有無證駕駛、逃跑、抗拒檢查等情形,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汪某某酌定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0年12月29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