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寧浦檢訴刑不訴〔2021〕2號
被不起訴人湯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221964********,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不起訴人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湯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湯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湯某某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沿萬后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浦詩雷勞務公司路口右轉彎過程中,車上乘坐人員孫某某(被不起訴人妻子)跌落,事故造成孫某某受傷。湯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報警,孫某某經醫(yī)院救治于2020年4月16日出院,并于當日在家中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孫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事故認定,被不起訴人湯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孫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不起訴人湯某某積極救治傷者,將傷者送至醫(yī)院進行救治,后電話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訴人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被不起訴人湯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發(fā)破案報告、查獲經過、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科劣跡查詢證明、交通事故車輛委托技術檢驗報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諒解書、刑事攝影照片等書證;
2.證人畢某某、游某某等人證言;
3.被不起訴人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意見;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調取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湯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因本案系過失犯罪,湯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某系夫妻關系,事故發(fā)生后湯某某積極搶救傷者,后報警投案,且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本案社會矛盾已經化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湯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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