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青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江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我院依法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8日上午9時許,被不起訴人江某某在青田縣**街道**“**”女裝店內(nèi)盜取了一件灰色短袖,該灰色短袖進貨價為900元。
2、2019年9月17日上午9時許,被不起訴人江某某在青田縣**街道**“**”女裝店內(nèi)盜取了一件藍色牛仔褲,該藍色牛仔褲進貨價為320元。
3、2020年1月7日12時許,被不起訴人江某某在青田縣**鎮(zhèn)**市場**號“mumu“女裝店內(nèi),盜取了一件藍色牛仔襯衣、一件灰色馬甲,該藍色牛仔襯衣進貨價為180元,灰色馬甲進貨價為375元。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訴人江某某被傳喚至溫溪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從被不起訴人江某某處扣押的灰色馬甲和藍色牛仔襯衣已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江某某進行退贓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黑色手提包1個;
2書證:戶籍信息、情況說明、偵查終結(jié)報告書、歸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諒解書、價格不予認定受理通知書;
3證人常某某證言;
4被害人陳某某、林某某的陳述;
5被不起訴人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刑事辨認筆錄、辨認照片、搜查筆錄、搜查照片、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光盤制作說明、附卷光盤2張。
本院認為, 被不起訴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民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依法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被不起訴人江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江某某作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麗水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青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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