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佛南檢刑不訴〔2021〕128號
被不起訴人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23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路**苑**區(qū)**號**座**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1年1月22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23日22時00分許,被不起訴人毛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粵Y5****號牌的小型轎車行駛至佛山市南海區(qū)羅村寨邊立交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毛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27.3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毛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jié),無犯罪前科,未經(jīng)過高速公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毛某某作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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