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泌檢一部刑不訴〔2020〕50號
被不起訴人段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2********23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住泌陽縣**鎮(zhèn)**村委會**莊**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泌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泌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段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段某酒后駕駛一輛車牌為豫Q*****的黑色大眾牌轎車從泌陽縣泌水南路行駛至泌陽縣東方紅大街西段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段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2.54mg/100ml。
本院認為,段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法定從輕情節(jié),且被不起訴人段某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段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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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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