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巴檢一部刑不訴〔2021〕3號
被不起訴人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423198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住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維西傈僳族自治縣**鄉(xiāng)**村委**路**組**號,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巴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于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2日換押于理塘縣看守所,2019年12月23日,我院對被不起訴人次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2019年12月24日被巴塘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12月4日經(jīng)巴塘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被不起訴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巴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次某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0時許,被不起訴人次某某與一同伴陳某某在巴塘縣**鎮(zhèn)“弦舞天堂”洗浴中心大門處因口角發(fā)生爭執(zhí),被害人和某某在對二人的勸架過程中,被不起訴人次某某推陳某某導致陳某某身后的勸架人和某某從三層臺階倒下,摔傷頭部。當日中午12時許,被害人和某某被送往巴塘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在巴塘縣人民醫(yī)院告知和某某病情高危后,隨即轉(zhuǎn)院至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醫(yī)院救治,同年12月12日中午被害人和某某經(jīng)救治無效而死亡。經(jīng)鑒定:死者和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頭部外傷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次某某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次某某明知他人已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無拒捕行為,在接受公安機關調(diào)查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次某某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積極救治,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自愿認罪認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次某某作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巴塘縣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巴塘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巴塘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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