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京大檢一部刑不訴〔2020〕33號
被不起訴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4198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胡同**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梁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同案犯罪嫌疑人梁某乙(已起訴)于2020年8月3日至12日間伙同國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大興區(qū)舊宮鎮(zhèn)****其經營的底商內,使用電腦等工具連線網上境外歐博賭博網站開設賭場,糾集向某某、楊某某、齊某某、劉某某、趙某某等人進行賭博。2020年8月12日抓獲時賭博賬號內顯示下注金額為582145元,當場查獲賭資人民幣39400元及作案用工具。同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起訴)在賭場內負責點注賠注,同案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已起訴)在賭場內提供幫助服務,被不起訴人梁某甲幫助登陸過賭博網站。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梁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但鑒于其系從犯,只提供了較為次要的幫助行為,應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梁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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