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長檢二組刑不訴〔2020〕51號
被不起訴人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7031969********,漢族,高中,**公司**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大慶市***區(qū),住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上午9時,被不起訴人梁某某雇傭工人將太平川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松糧集團西墻外的179顆綠化風景樹砍伐成離地高一米左右的樹樁。經(jīng)長嶺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砍伐樹木及栽植價值價格認定損失價值為13160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梁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現(xiàn)已恢復種植,系初犯偶犯并認罪認罰,決定對梁某某不起訴。
????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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