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佛禪檢刑不訴〔2020〕85號
被不起訴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721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縣**鎮(zhèn)**村委會*隊*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3月4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時29分,被不起訴人梁某某駕駛號牌為粵E9****的小型汽車行駛至佛山市禪城區(qū)南莊鎮(zhèn)溶州大道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并被帶到醫(yī)院抽血檢驗。經鑒定,被不起訴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88.3mg/100ml。????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梁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梁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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