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臺椒檢二部刑不訴〔2020〕481號
被不起訴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1198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四川省**街**號,暫住四川省****村**幢**樓**號。均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5日被罰款五百元、2016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4日被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2020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臺州市公安局集聚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集聚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梁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臺州市公安局集聚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7月至10月底,被不起訴人梁某某通過郵寄方式向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花園的萬某某販賣毒品3次以上,共賺取毒資人民幣1300余元。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訴人梁某某在四川省**村**幢**單元**樓**號的暫住處被公安民警查獲,并當場查獲被其扔入下水道的毒品冰毒0.74克。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臺州市公安局集聚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梁某某不起訴。
扣押的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