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津麗檢一部刑不訴〔2020〕41號
被不起訴人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101973********,漢族,中專畢業(yè),住天津市東某某**街**里**號樓**門**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30日被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柴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4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柴某甲與被害人柴某乙在天津市東某某無瑕街“薯芋萱”飯店門口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過程中被不起訴人柴某甲將被害人柴某乙推倒,致被害人柴某乙倒地受傷。經天津市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柴某乙腰1、2、3左側橫突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不起訴人柴某甲于案發(fā)當日被公安機關當場傳喚到案。本案已達成民事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
本院認為,柴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與被害人系親屬關系,具有如實供述、刑事和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條、二百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柴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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