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沁檢二部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326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住夏邑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沁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沁陽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沁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沁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柴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份,柴某某在樅陽縣經營樅陽縣**商店,辦理有煙草零售專賣許可證,2017年10月16日、2018年3月21日因違規(guī)經營被樅陽縣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后因經營不善不再經營。因長時間無人經營,樅陽縣煙酒專賣局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收回柴某某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2018年年底,柴某某在安慶市迎江區(qū)接手了樊某某的**煙酒店,該煙酒店具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期間柴某某因違規(guī)經營被安慶市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2019年6月6日,柴某某經營的安慶市迎江區(qū)**百貨超市(**煙酒店)取得煙草零售許可證,?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2日因違規(guī)經營被安慶市宜城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兩次。
2018年年底至2019年6月6日,柴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被不起訴人柴某某通過互聯(lián)網4次向魏某某購買硬盒中華33900元的卷煙,通過微信聯(lián)系陳某某,先后16次通過快遞方式購買其價值66200元的卷煙,先后4次向方某某購買價值25365元的卷煙,在安徽省安慶市**煙酒行購買價值2760元的卷煙,涉案金額共計128225元,購買的上述卷煙均被用于銷售。
本院認為,柴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數額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柴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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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陽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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