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寧檢刑不訴〔2020〕645號
被不起訴人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86********,漢族,文化程度高中,職工,住浙江省寧海縣**鎮(zhèn)**村**號。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柴某某涉嫌虛假訴訟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寧海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
寧海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09年至2015年,被不起訴人柴某某在王某甲的公司云南**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中擔任出納,曾多次幫助王某甲收取別人轉賬后的資金再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賬給王某甲。2015年5月王某甲發(fā)生車禍后去世。2017年8月,被不起訴人柴某某利用之前幫王某甲轉賬的銀行憑證謊稱這是自己轉賬給王某甲的279萬元借款,借此向寧海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其行為妨礙了司法秩序,并損害了其余法院上訴王某甲的債權人利益。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柴某某系代王某乙提起訴訟,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排除王某乙與王某甲(已故)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可能性,寧??h公安局認定被不起訴人柴某某虛假訴訟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柴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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