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吉昌檢一部刑不訴〔2020〕154號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811965********,漢族,高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區(qū)**小區(qū)**室。因涉嫌盜竊,經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盜竊罪,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涉嫌犯盜竊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8月1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9月16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9年12月中旬,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區(qū)**雅苑**號樓**號網點其所經營的***狗肉館,使用螺絲刀與電烙鐵將電表內的電阻取樣點移位的方法,私自修改電表,使電表減少用電顯示數額進行竊電。經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計量中心吉林供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計量室對林某某所改電表進行檢定,檢定結果為該電表不合格。經昌邑區(qū)供電中心計算,林某某通過修改電表,共竊電價值人民幣3230.25元。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盜竊行為,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返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吉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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