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安檢二部刑不訴〔2020〕43號?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41986********,漢族,初中,扶余市**種業(yè)會計,戶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縣,住吉林省扶余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經安達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安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經安達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安達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7日被安達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綏化市公安局安達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3日退回安達市公安局補充偵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林某某明知被告人張某某從2017年開始從新疆、甘肅等地購進大包玉米種子,然后通過網絡搜索其他種子公司玉米種子品牌,通過沈陽的李某某定制購買玉米種子包裝袋,在吉林**種業(yè)經過篩選、包衣、稱重、灌袋、封裝,林某某在明知張某某生產的玉米種子系套包生產偽劣種子的情況下,仍然幫助張某某生產銷售其生產的假種子。2018年張某某銷售給黑龍江的仇某某、姜某某等假玉米種子價值五萬余元。?銷售到齊齊哈爾等地玉米種子價值一萬六千余元。被扣押的生產出假冒其他品牌的假種子價值15254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姜某某證言
1、??證人劉某某等的證言
1、??證人唐某某的證言
1、??同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
1、??同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供述和辯解
1、??同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1、??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檢驗報告2份
1、??現(xiàn)場勘驗筆錄
1、??安達市價格認定結論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明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是被起訴人林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較好,到案后認罪認罰,決定對林某某相對不起訴。
?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
2020年7月24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