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侯檢一部刑不訴〔2021〕Z4號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1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閩侯縣**鎮(zhèn)**村**路**號。因本案,于2020年2月1日被閩侯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500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閩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閩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福建省閩侯縣**鎮(zhèn)**村**路**號自建房經營棋牌室,村民林某甲、林某乙、方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肖某某等人在棋牌室內進行“五十K”、麻將、十三水等賭博活動,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向每名賭客收取5元到10元不等的場所費用,該棋牌室經營期間共獲利約7000元。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1日在福州市長樂區(qū)被閩侯縣公安局抓獲。
本院認為,林某某經營提供棋牌室,僅按人數(shù)收取少量的場地費、服務費,根據(jù)2005年5月11日兩高《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并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應以賭博論處,林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閩侯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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