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炎檢一部刑不訴〔2021〕2號
被不起訴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1********,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湖南省炎陵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炎陵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炎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在家吃晚飯時喝了一瓶啤酒,由其妻姚某某駕駛閩******的小車載著林某某及兩個孩子前往炎陵縣霞陽鎮(zhèn)鵝一哥飯店送茶葉。半小時后,林某某幫姚某某將車從路邊倒出并駕駛了約20米被交警查獲。經現(xiàn)場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82mg/100ml;經株洲市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林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114.3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管理基本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查獲經過、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姚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呼吸式酒精檢測數據單、株洲市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林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初犯、坦白、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炎陵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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