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鳳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鳳檢一部刑不訴〔2021〕1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甲,曾用名楊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123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鳳凰縣,住鳳凰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騙取貸款罪,經(jīng)鳳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鳳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鳳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甲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因需要資金投資砂場,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楊某丙(另案處理),并讓楊某丙為其辦理鳳凰縣**銀行的便民卡貸款業(yè)務。后楊某甲按楊某丙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證、戶口冊、建設銀行卡等資料,楊某丙則為楊某甲提供了虛假的工作證明、銀行流水、個人征信報告等資料。2020年4月9日,楊某丙將楊某甲謊稱為鳳凰縣**廠員工,同時讓吳某某冒充楊某甲母親做為擔保人,通過楊某丙的介紹,楊某甲帶著偽造的資料到鳳凰**銀行**支行面簽辦理便民卡,后成功辦理了金額為20萬元的福祥便民卡。截止到2020年11月11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楊某甲尚未歸還銀行20萬元貸款本金。2020年11月13日,楊某甲將便民卡內(nèi)的貸款全部還清。
2020年11月11日,鳳凰縣公安局民警電話傳喚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到案,楊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傳喚證、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徫臅ⅧP凰縣**銀行貸款資料、戶籍信息等書證;2.同案人楊某丙的供述;3.被不起訴人楊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其他證據(jù):到案情況、未還款證明、還款證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甲為獲取貸款,通過他人并提供虛假資料騙取金融機構貸款2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不起訴人楊某甲在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被不起訴人楊某甲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鳳凰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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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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