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樂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樂檢環(huán)檢刑不訴〔2020〕2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251971********,漢族,初中文化,務農,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經濟開發(fā)區(qū)*鎮(zhèn)*村*棟*號,現(xiàn)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樂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狩獵罪,同年5月15日本院決定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樂某某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9時30分,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利用大雪后的時機,開自家五菱面包車(冀B606ZU)攜帶3米*3米的白色尼龍繩網具在湯家河鎮(zhèn)新莊村西北與王攤鎮(zhèn)雙廟村村東玉米秸稈堆內非法獵捕野兔一只,并將非法獵捕的野兔(死體)放在五菱面包車上。楊某某于當日下午3時到樂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經張家口鼎盛林業(y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非法獵捕的野兔為草兔,屬于兔形目、兔科、兔屬,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保護動物,價值人民幣80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的行為雖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非法狩獵罪。但是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樂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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