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花檢公刑不訴〔2015〕51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621197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岳陽縣**鎮(zhèn)**村**村民組**號。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搶劫、盜竊罪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犯搶劫、盜竊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合法期限內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期間,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退回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補充偵查二次。
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4年10月1日17時許,同案人李某某在花都區(qū)**鎮(zhèn)**街**號附近,將被害人段某甲帶至上址一房間按摩,按摩期間竊得被害人黃某甲人民幣900元,后被被害人黃某甲發(fā)現,被不起訴人楊某某伙同同案人余某某、張某某、黃某乙使用持刀威脅的方式,最終搶得被害人黃某軍人民幣400元。
2014年10月3日,同案人張某某在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聚寶街33號附近,將被害人段某乙?guī)е辽弦环块g按摩,后發(fā)生糾紛,同案人張某某將被害人段某乙鎖在房間,當被害人段某乙逃出一樓到聚寶街26號附近與段某丙、鄧某某、廖某某匯合時,被被不起訴人楊某某伙同同案人余某某、李某某、黃某乙、肖某某、張某某等人截住毆打,期間,被害人段某兵被砍傷(經法醫(yī)鑒定為輕傷二級),并被搶走LV錢包1個(內有人民幣9700元)、金項鏈1條。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有實施搶劫、盜竊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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