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豐檢一部刑不訴〔2020〕55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0622199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云霄縣**鎮(zhèn)**村**號。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將該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8月28日補查重報。
豐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8、9月份,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在明知林某某(另案處理)使用其銀行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積極幫助,將自己銀行卡以500元的價格賣給林某某。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豐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提供銀行卡給林某某時,上游犯罪尚未實施,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江蘇省豐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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